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攻略来了,请收好!

发布时间:2021-02-02 10:48   阅览次数: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详细版攻略来了!

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需要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应何时办理申报?

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

计算时应注意哪些规定?

1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2 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3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个人所得税税款;(2)税收滞纳金;(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5)赞助支出;(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4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 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6 经营所得税前扣除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主要税前扣除标准列举如下:


办理渠道有哪些?

1 远程办税渠道:


2 办税服务厅:如果您不方便登录系统远程办理,也可以携带相关纸质申报资料,预约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申报资料及办税地点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12月18日第四次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4《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个别条款有修改)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个别条款有修改)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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